一、招標文件編號:HFLJ-LQ-2018-016(二次)
二、招標人:合肥市公路橋梁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三、招標名稱及內容:
1、招標項目:公開報廢處置10臺施工設備;
2、設備基本情況:本次轉讓的報廢設備為合肥市公路橋梁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指定的10臺報廢施工設備,以意向受讓方現場踏勘為準,具體詳見評估明細表。上述資產已經過上級批準同意處置,合肥谷多資產評估事務所出具合肥谷多評報字(2018)第21號《資產評估報告書》,資產評估總價值為人民幣280460元。
3、設備存放地點:合肥市環湖東路90號,合肥路橋公司路面分公司院內;
四、投標人應具備的資格條件
1、營業范圍包含“廢舊金屬回收”或“再生資源回收”(技術利用)等相關字樣的境內外企業,同時具備履約能力和良好資本財務狀況;
2、本項目不接受自然人及聯合體報名或競價;
五、報名資料及相關說明
凡有意參加投標者,請于2019年01月10日至2019年01月15日8:30-16:30,營業執照、資質證書、法人身份證或攜帶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人身份證原件等證明資料,及上述資料復印件(需加蓋公章)進行現場報名;報名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環湖東路90號 合肥路橋公司路面分公司(原合肥路橋公司設備管理站)。確認報名資格以后,領取《報價書》及《現場踏勘確認表》。
六、報價文件相關說明
1、投標報價書的式樣和簽署
(1) 投標單位應向招標單位遞交1份報價書《報價書》,1份《現場踏勘確認表》。
(2) 投標報價書的以統一的A4規格紙張打印,加蓋投標單位的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簽署。
(3) 投標書的任何一頁都不應涂改、插字或刪除,如果出現上述情況,均應由投標書簽字人在改動處簽字和蓋章。
(4)本項目最低控制價為人民幣貳拾捌萬壹仟元整(¥:281000.00),低于此價格按廢標處理。
2、投標報價說明:
(1) 本次處置設備以資產評估報告中所列資產為限,現場踏勘為準。處置設備標的物以現狀移交,意向受讓方應在本公告截止日前現場踏勘,自行了解標的物相關情況,并簽署《現場踏勘確認表》。凡報名的意向受讓方都視同已實地踏勘轉讓標的物現場,確認標的物的范圍、數量、存放位置等,并認可轉讓資產的現狀及轉讓要求,自愿承擔以上述原因導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責任。標的物存在的拆解、運輸和裝卸過程產生的費用及安全責任由受讓方承擔。受讓方在成交后不得以標的物的數量、重量和規格差異等提出變更成交價款要求,意向受讓方承擔可能因此差異而產生的相關風險;
(2)辦理資產過戶手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由受讓方承擔;
(3)自轉讓價款付清5日內,出讓方、受讓方辦理實物交接手續;
(4)轉讓方不提供本次資產處置的發票;
(5)轉讓設備標的物需整體吊裝運輸,不得在場地切割;同時服從轉讓方有關工作時間、人員、物品出入及安全生產等方面的現場監督和管理;
(6)未盡事宜詳見《資產轉讓合同》
七、投標保證金
1、投標單位在招標過程中(包括招標單位統一組織的和自行安排的)一切費用均需自理,招標單位不承擔任何責任和義務。
2、投標人必須在提交投標文件之前提交投標保證金:人民幣捌萬元整,從投標人基本賬戶轉賬方式提交。招標人有權拒收未提交或未按規定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文件,或視其為無效。
戶 名:合肥市公路橋梁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賬 號:2091012080009436
開戶行:徽商銀行合肥包河支行
3、投標人須提前至招標人財務開具保證金收款收據,憑保證金收據遞交投標文件。
4、未中標的投標保證金將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后七天內退還(無息),中標人的投標保證金轉為履約保證金,合同履行結束后七天內退還(無息)。
5、若投標人發生以下任一種情況的,投標人認可招標人不退還其投標保證金:
(1)投標人在投標有效期內撤銷其投標文件的;
(2)投標人在投標過程中進行串通哄抬標價等不正當行為的;
(3)投標人在投標活動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4)中標人在約定期限內拒簽合同的;
(5)中標人在約定期限內未提交履約保證金的。
(6)投標人或中標人違反招標文件規定或相關國家法律法規的;
(7)投標人串通投標、以行賄手段謀取中標或者以其他弄虛作假方式投標;投標文件中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內容虛假。
6、投標有效期
投標文件有效期為投標截止之日起 15 日。
八、投標報價書的遞交及開標時間
1、投標文件的正本封面上應加貼封條,未密封的投標文件將不予簽收。
2、投標單位應在本招標文件“招標公告”中規定的遞交標書截止時間前,由投標單位授權代表人或法人本人將投標書送達招標單位開標現場;本項目拒絕寄送的投標。
3、超過投標截止時間送達的投標文件,招標單位將予以拒收。
4、無論投標單位是否中標,其投標文件恕不退回。
5、投標截止時間:2019年01月16日9時30分
6、開標時間:同投標截止時間,現場開標。
7、開標地址:合肥市北京路11號合肥公路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4樓綜合室
所有投標人員均應持有效投標授權書或法人本人參加,并在招標人指定的登記冊上簽名報到,同時需要攜帶有關原件備查。
8、 投標報價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招標方初審后按廢標處理:
(1)無單位蓋章并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字或蓋章的;
(2)無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的;
(3)無營業執照副本原件或復印件的;
(4)未按招標方規定的《報價書》及《現場踏勘確認表》格式填寫,內容不全或關鍵字跡模糊、無法辨認的;
(5)投標人遞交兩份或多份內容不同的投標文件,或在一份投標文件中對同一招標貨物報有兩個或多個報價,且未聲明哪一個為最終報價的,按招標文件規定提交備選投標方案的除外;
(6)投標有效期不滿足招標文件要求的;
(7)投標報價低于控制價的;
(8)流標的情形:有效投標人不足三家或對招標文件實質性響應的不足三家的。
九、確定中標單位及簽訂合同
1、在滿足招標文件要求的情況下,現場開標,報價最高的投標單位為中標單位;招標人將書面通知中標人中標。
2、中標人在收到中標通知書后,應在三日內派授權代表到達招標人規定的地點簽訂合同。
十、聯系方式:
1.招標人地址:合肥市北京路11號合肥市公路橋梁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設備停放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環湖東路90號合肥路橋公司路面分公司(原合肥路橋公司設備管理站)
招標人聯系人: 張永燾 0551-65331227 13966753730
2、合肥路橋項目辦:李陶
地址:合肥市北京路11號合肥路橋五樓項目管理辦
電話、傳真:0551-63483501
3、合肥路建集團紀檢:姜守云 電話:0551-63486872
凡有意參加投標的單位,在參與過程中,遇排斥潛在投標人現象,請與合肥公路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監察部聯系。
十一、本公告的解釋權屬于合肥市公路橋梁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資產轉讓合同
出讓方(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受讓方(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遵循自愿、公平、誠實守信原則,經友好協商,簽訂本資產轉讓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如下:
第一條 轉讓標的
轉讓標的相關描述:本次轉讓的報廢設備為合肥市公路橋梁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指定的10臺報廢施工設備,以意向受讓方現場踏勘為準,。具體情況詳見附件評估報告明細表。
轉讓標的詳細情況見合肥谷多資產評估事務所出具合肥谷多評報字(2018)第21號《資產評估報告書》。
第二條 甲方的聲明、保證和承諾
(一)對轉讓標的擁有有效的處分權;
(二)為簽訂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項證明文件及資料均為真實、完整的;
(三)簽訂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權、審批、公司內部決策等在內的一切批準手續均已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決條件均已滿足;
(四)本合同的簽署與履行沒有違反對甲方已簽署的合同、協議及所有法律文件;
(五)給予一切合理及必要的協助,以完成本合同項下轉讓標的所需的有關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準和變更。
第三條 乙方的聲明、保證和承諾
(一)具有簽訂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二)簽訂本合同所需的各項授權、審批,以及內部決策等在內的一切批準手續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三)轉讓標的拆除、清運、殘料處置等工作須按照國家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并服從甲方有關工作時間、人員、物品出入及安全生產等方面的現場監督與管理。成交后移交轉讓標的時,若在拆除過程中遇到特種作業的,須派持有特種作業操作證的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操作。若遇到特殊情況需要由具備相關資質的施工企業進行施工的,乙方須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單位進行拆除工作,乙方所委托的拆除人員及施工單位的資質證明等相關資料應交給甲方備案存檔。在對轉讓標的拆卸、搬運或殘余物處置過程中如果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此產生的一切經濟賠償責任和法律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擔。
第四條 轉讓價格及價款支付方式
(一)轉讓價格:
甲方將轉讓標的以人民幣 元(大寫,以下簡稱“轉讓價款”)轉讓給乙方。
(二)價款支付方式:
乙方須自《資產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向甲方賬戶(戶 名:合肥市公路橋梁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賬 號:2091012080009436,開戶行:徽商銀行合肥包河支行)、一次性付清全部轉讓價款。
第五條 轉讓標的交割事項
(一)轉讓標的以現場現狀移交;
(二)自轉讓價款全部匯入指定賬戶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甲方協助乙方辦理資產交接手續。
第六條 轉讓稅費的承擔
轉讓過程中涉及的相關稅費,由乙方承擔。
第七條 特別約定
甲、乙雙方必須嚴格按照產權轉讓公告及有關承諾簽訂資產轉讓合同,不得擅自變更。甲、乙雙方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對因雙方擅自變更合同引起的合同風險及任何問題由雙方自行承擔。
第八條 違約責任
(一)因任何一方違約而給守約方造成損失的,違約方應賠償守約方的損失。
(二)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因甲方責任造成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約定配合乙方辦理資產交接接手續的,乙方有權在本合同規定的最后的期限次日起按累計已付款金額每日 1 % 的標準向甲方追究違約利息,至資產實際交付之日止。若甲方逾期超過( 3個月)仍未繼續履行合同,乙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賠償違約金 捌 萬元。
(三)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四條約定支付轉讓價款,甲方有權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期限次日起按逾期金額每日 1 % 的標準向乙方追究違約利息。若乙方逾期超過( 3個月)內仍未按照合同支付,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賠償違約金 捌 萬元。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甲、乙雙方同意采用以下第 2 種方式解決。
1.由 仲裁委員會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區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加注合同簽訂日期)、蓋章后生效。
第十一條 其他約定事項
本合同壹式陸份,甲、乙雙方各執叁份。
甲 方(章): 乙 方(章):
單 位 地 址: 單 位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