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增值稅采取進項稅額抵扣銷項稅額的計稅機制,獲得的進項稅額越多,企業的實際稅負就越低。因此,很多企業采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手段,以獲得更多的進項稅額。對于這類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國家的打擊力度一直很大,刑法對其定性、處罰均非常嚴厲。“營改增”以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戰場將轉移至房地產業、建筑行業。本期華稅律師將簡要介紹一下房地產業、建筑行業因“三流不一致”而引發虛開的五種情形。
一.材料采購中資金流不一致的虛開情形建筑施工企業在采購建筑用料的過程中,材料供應商將材料直接發至建筑施工企業,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給建筑施工企業。但是,建筑施工企業往往因為資金缺乏而不能直接付款,便由發包方將材料款直接支付給材料供應商。上述行為屬于典型的委托第三方付款的情形,容易導致“三流”中的資金流不一致,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此類虛開行為不僅給材料供應商造成巨大的涉稅風險,也會使得建筑施工企業被認定為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導致其不能抵扣相應的進項稅額。針對上述情形,應采取措施保證資金流的實質一致,比如簽訂委托付款協議等。
二.材料采購中實物流不一致的虛開情形在采購原材料的過程中,供應商很多時候從經濟角度出發,會選擇從第三方直接發貨,這就造成了實物流向的不一致,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對于此類行為,供應商需要提供原材料采購合同等資料以證明從第三方發貨行為的正當性,以避免被認定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
三.掛靠行為中的虛開情形稅法并不禁止掛靠行為。以被掛靠人名義對外經營并由被掛靠人承擔法律責任的,以被掛靠人為納稅義務人;反之,則以掛靠人自身為納稅義務人。可見,掛靠行為違法與否并不影響納稅義務人身份的認定。但是,掛靠行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可能會牽涉到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給開票方與受票方造成巨大的涉稅風險。掛靠行為中,往往由被掛靠方對外開具發票。即使掛靠方以被掛靠方名義對外經營,但因為被掛靠方并不參與項目的運作,并不承擔責任,僅僅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續費。項目的責任均由掛靠方獨立承擔,由掛靠方獨立聯絡發包方,獨立申請款項,僅僅是借用了被掛靠方的資質而已。在上述情形下,“票流”、“資金流”指向被掛靠方。但是,“物流”則指向掛靠方。可見,此類掛靠行為中,三流并不一致,導致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的發生,給各方造成嚴重的涉稅風險。故此,相關企業要杜絕此類掛靠行為,采取合理措施將此類掛靠行為轉變為合乎建筑法律法規的總分包行為。
四.以分包為名的虛開情形符合建筑法律法規規定的分包行為并不會導致虛開行為,但是,違反建筑法律法規規定的分包行為往往只是用了分包的名義,實際上與掛靠行為別無二致。此類行為將會導致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給各方造成嚴重的涉稅風險。具體分析參考上文中關于掛靠行為的分析。所以,相關企業需要徹底改變掛靠經營的模式,以杜絕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風險。而不能自作聰明,以所謂的分包代替掛靠行為。
五.虛增成本的虛開情形營業稅制下,掛靠方、分包方往往以虛開營業稅發票的形式,虛增成本提取利潤,以逃避繳納所得稅。“營改增”以后,此類情形下,雖然“三流”的流向一致,但因為票面金額與實際不符,也容易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此類情形下,相關方需要嚴格遵守稅法規定,履行所得稅納稅義務,杜絕虛增成本的行為,以避免更大的涉稅風險。以上簡要介紹了房地產行業及建筑行業容易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五種情形。實際工作中,兩個行業涉嫌虛開的情形較為復雜,尤其以建筑行業為最。“營改增”后,兩個行業需要及時轉變經營模式,做到“三流一致”,并且與合同憑證、會計憑證等相呼應,以避免虛開行為的發生。
(作者:頭條號 / 劉天永BLOG
鏈接:http://toutiao.com/a6274815241440444674/
來源:頭條號(今日頭條旗下創作平臺)
著作權歸作者所有。商業轉載請聯系作者獲得授權,非商業轉載請注明出處。)